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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6036号

冯琳琳与河南长福裕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琳琳,河南长福裕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6036号原告冯琳琳,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正阳,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长福裕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325733。法定代表人翟公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琳琳诉被告河南长福裕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琳琳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琳琳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冯琳琳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