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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执66号

吕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西兴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梁怀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兴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梁怀义,张小丽,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吕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龙凤北大街农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有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兴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胡兰镇保贤村。

法定代表人:梁怀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怀义,系被执行人山西兴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小丽,系被执行人山西兴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方圆村。

法定代表人:梁开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兴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梁怀义、张小丽、梁怀义,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吕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兴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梁怀义、张小丽、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兴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梁怀义、张小丽、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777.127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彦平

审判员  崔建忠

审判员  武革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