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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2096号

广州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邝先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邝先棣,谢凤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105号601、602。组织机构代码05062564-X。法定代表人蒋宇星。被执行人邝先棣,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谢凤招,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关于广州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邝先棣、谢凤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番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邝先棣、谢凤招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3.5万元及支付自2014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3.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因被执行人邝先棣、谢凤招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9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邝先棣、谢凤招的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委托该院调查其财产情况,该院一直未予复函。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218号案件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邝先棣所有的车牌号为粤E×××××的车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上述车辆评估价值为137800元(基准日为2015年4月22日),并依法委托广东宝丰拍卖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应买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在本院执行局大厅以10万元的价格对上述车辆进行变卖,共14人参与变卖摇珠抽签,其中黄健华(身份证号码)中签,已足额向本院缴纳费用。上述执行款10万元应先扣除评估费用2000元,(2015)佛城法执字第1218、1497号及(2016)粤0604执2096号三件案的执行费共13509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是被拍卖车辆的抵押权人,对该车辆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余款84491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及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0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昌斌

代理

审判员  XX日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