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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终216号

邱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邱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终21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因脱逃于2014年2月12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2015年11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4)埇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邱某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邱某伙同他人,采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邱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某撤回上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埇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耀

审 判 员 徐   莉

代理

审判员 胡   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洋(代)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