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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927号

孙彦军与青岛海普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彦军,青岛海普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孙彦军,男,住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青岛海普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马启超,职务负责人。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5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36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青岛海普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将17362元交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孙彦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52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