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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323号

冯素芬与冯国兰、冯国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冯素芬,冯国兰,冯国立,冯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323号

原告:冯素芬。

委托代理人:贾连合,滦南县柏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冯国兰。

被告:冯国立。

被告:冯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素芬与被告冯国兰、冯国立、冯素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素芬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素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素芬负担。

审判员  邢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