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323号
原告:冯素芬。
委托代理人:贾连合,滦南县柏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冯国兰。
被告:冯国立。
被告:冯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素芬与被告冯国兰、冯国立、冯素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素芬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素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素芬负担。
审判员 邢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