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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278号

李家慧与黄金华、黄有福、赵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家慧,黄金华,黄有福,赵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李家慧,女,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黄金华,女,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黄有福,男,汉族,1954年7月11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赵兰英,女,汉族,1954年5月4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李家慧与黄金华、黄有福、赵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4423.50元,执行费为6716.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金华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付申请人30000.00元,被执行人黄金华下落不明。黄有福、赵兰英与申请人李家慧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70000.00元,剩余款项在2017年5月2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道永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万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