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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行申3号

蔡素琴驳回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苏09行申3号蔡素琴:你因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请再审称:本人被邻居殴打,打110报警后,才止住了此事。后我向公安部门要接警记录,他们不提供,明显属于包庇行为。阜宁县公安局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赔偿。请求撤销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行初15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案中,你要求阜宁县公安局给予行政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现你在阜宁县公安局行政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