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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672号

栗成奎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栗成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672号罪犯栗成奎,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栗成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判令被告人贾成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679.5元,与同案被告人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栗成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栗成奎的定罪量刑部分。宣判后,2013年6月21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栗成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栗成奎于2010年5月3日,在他人的纠集下,伙同他人,来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五龙口村张某某开的修车店内,因张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提出将张某某往狠里打,被告人栗成奎等人手持钢管、拖把棍、砖头等物,在五龙口村南的胡同内将张某某打到倒,后又返回对张某某再次殴打,致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栗成奎系主犯,且有前科。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栗成奎的家属赔偿2.1万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栗成奎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8000元。罪犯栗成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栗成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栗成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栗成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梁晓辉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