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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896号

李光超与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超,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896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超。被执行人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皮兴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光超与被执行人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返还李光超购房定金500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65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天和华府”7号商品楼因欠各种税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该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而且该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联合开发大楼,土地及房屋产权尚不明确。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谦

审 判 员  刘 涛

代理

审判员  吴公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