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41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彩贤,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灿辉,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灼然,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笑艮,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秀容,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农业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号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忠,局长。再审申请人孔彩贤、史灿辉、何灼然、余笑艮、杜秀容(以下简称“孔彩贤等五人”)因诉被申请人东莞市农业局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行终字第2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孔彩贤等五人申请再审称:本案中的事实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院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对申诉人举报李建生等人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8千万的事件没有依法查处,没有依法就申诉人提出的请求2、3、5作出答复,被申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驳回被申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被申诉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被申请人应就申诉人反映的集体资产处分及投资收益等问题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纠纷。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以下认定:东莞市农业局建议麻涌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考虑安排对麻涌镇大步村五片经合社理事长何子鹏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驳回孔彩贤等五人要求东莞市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何子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诉请;经查实李建生、何子鹏不存在私自处分投资收益的情况,孔彩贤等五人请求东莞市农业局将李建生等人的违法事件移交纪委与检察院督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孔彩贤等五人直接诉请一审法院判令东莞市农业局责令何子鹏撤销与东莞信托公司的投资合同,追回村集体资金8000万,以及大步村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村集体资金8000万与8000万投资收益所得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没有相关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各方当事人对此均不持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孔彩贤等五人向东莞市农业局举报李建生等人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8000万,东莞市农业局有无依法进行处理;
二、孔彩贤等五人要求东莞市农业局责令何子鹏撤销与东莞信托公司的投资合同,追回村集体资金8000万,东莞市农业局有无依法进行处理;
三、孔彩贤等五人要求东莞市农业局责令李建生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村集体资金8000万与8000万投资收益所得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东莞市农业局有无依法进行处理。
一、关于孔彩贤等五人向东莞市农业局举报李建生等人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8000万,东莞市农业局有无依法进行处理的问题。孔彩贤等五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东莞市农业局举报李建生等人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8000万,因举报所指向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24日(东莞市麻涌大步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理财投资收益分配事宜的时间)之前,故东莞市农业局应当按照《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进行处理。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扣减报酬或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应同时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实施下列任一经济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四)其他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举报开展调查或实施审计、检查等发现违规行为的,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根据举报内容,东莞市农业局调查发现李建生等人不存在挪用集体资金等问题,但东莞市麻涌大步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麻涌镇大步村经联社)存在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8000万理财资金转入以麻涌镇大步村五片经合社的名义所开立账户进行理财,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且在二审法庭调查期间,东莞市农业局亦确认该情况引发了群众反复上访,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故东莞市农业局应根据前述办法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并交由麻涌镇政府组织实施。即对于根据举报发现的违规行为,只有针对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该特定责任追究形式,东莞市农业局方能交由麻涌镇政府组织实施,至于其他责任追究形式则应自行落实。本案中,东莞市农业局建议麻涌镇政府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明显有违前述办法之规定,属于未完全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二、关于孔彩贤等五人要求东莞市农业局责令何子鹏撤销与东莞市信托公司的投资合同,追回村集体资金8000万元,东莞市农业局有无依法进行处理的问题。该问题缘于麻涌镇大步村只有经过两委班子召开会议讨论,而麻涌镇大步村经联社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8000万理财资金转入以麻涌镇大步村五片经合社的名义所开立账户进行理财的违规行为。尽管上述行为违规,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以及第十九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七)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规定,由于该行为涉及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故属麻涌镇大步村经联社自主决定的范围,孔彩贤等五人直接要求东莞市农业局责令麻涌镇大步村五片经合社理事长何子鹏撤销相关理财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在案涉意见书中,东莞市农业局既不说明该请求事项不属于其行政监督职责范围,又未作任何回应,确实存在瑕疵,易使举报人产生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误解,但该瑕疵对孔彩贤等五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东莞市农业局应当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关于孔彩贤等五人要求东莞市农业局责令李建生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村集体资金8000万元与投资收益所得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东莞市农业局有无依法进行处理的问题。该部分请求是孔彩贤等五人基于举报李建生等人存在私分案涉投资收益属实的基础上所提出的,东莞市农业局经调查发现李建生等人并不存在该违规行为,相反,麻涌镇大步经联社于2012年8月7日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将2000万集体资金和当时委托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理财的6000万元,合计8000万元投入东莞信托·鼎信—从莞高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理财营运的有关事宜”,后在2014年1月24日再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将大步村2013年投资‘东莞信托·鼎信—从莞高速集体资金信托计划’的8000万元所获得的收益654.4万元,以历年征地面积按比例分配给各相关生产队村民的有关事宜”。东莞市农业局虽然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处理意见”中没有对该部分请求作出明确回应,但在“调查情况”部分已向孔彩贤等五人如实反馈上述调查情况,应视为东莞市农业局就孔彩贤等五人要求其责令李建生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村集体资金8000万元与投资收益所得进行讨论的请求已作出答复。综上所述,东莞市农业局针对孔彩贤等五人的举报没有完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应当就根据举报所发现麻涌镇大步村经联社存在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8000万理财资金转入以麻涌镇大步村五片经合社的名义所开立账户进行理财的违规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处理结果有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东莞市农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根据孔彩贤等五人举报所发现麻涌镇大步村经联社以麻涌镇大步村五片经合社名义开立账户进行理财的违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并驳回孔彩贤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孔彩贤等五人认为二审判决错误的再审申请意见,理由不成立。孔彩贤等五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孔彩贤、史灿辉、何灼然、余笑艮、杜秀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罗 燕
代理
审判员 刘德敏
代理
审判员 黄伟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