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023号原告张佛全。委托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弘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南杨村南贺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黄喜铃。被告上海欢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李云翰。被告林瑞清,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徐金玉,女,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原告张佛全诉被告上海弘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欢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瑞清、徐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静波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