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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特57号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特5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阿拉沟沟口。法定代表人尚晓克,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张恒,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五星街黄桷坪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徐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卫东,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科技城天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必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63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6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

审判员  韩耀斌

代理

审判员  朱 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