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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873号

孟州市展鹏农资有限公司会昌十分部与王东风、贾望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州市展鹏农资有限公司会昌十分部,王东风,贾望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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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873号原告孟州市展鹏农资有限公司会昌十分部,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亚宁,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靖,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东风,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被告贾望春,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东风,系贾望春丈夫。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州市展鹏农资有限公司会昌十分部诉被告王东风、贾望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经营化肥、农药、农资的有限公司分公司,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系种植大户,二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化肥并由被告王东风出具欠条,其中2014年11月2日购买施大状复合肥13代,计1430元;2015年11月20日购买双联硫基肥20代,计2600元;2014年11月29日购买双联复合硫基肥8袋、施大壮二铵64%含量7袋、施大壮二铵57%���量3袋,计2455元;2015年1月11日黄腐酸钾生物肥40代计2200元,以上合计8685元,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推诿不还,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868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州市展鹏农资有限公司会昌十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州市展鹏农资有限公司会昌十分部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艳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