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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43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支行与万小容张军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支行,张军,唐早志,万小容,邓后贵,张体林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7326-8。

法定代表人:方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卫,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正瑞,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唐早志,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万小容,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邓后贵,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张体林,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军、唐早志、万小容、邓后贵、张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1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军、唐早志、万小容、邓后贵、张体林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军、唐早志、万小容、邓后贵、张体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军、唐早志、万小容、邓后贵、张体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军、唐早志、万小容、邓后贵、张体林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字第4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超

代理

审判员  郝志国

代理

审判员  黄 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苗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