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执0103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石海燕,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擎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姜永。上列申请执行人石海燕与被执行人安徽擎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持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5]28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对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5]285号仲裁裁决不服,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该裁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款第(3)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石海燕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四清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