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533号
原告:许海友,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代理人:章来康,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金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友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友于2016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0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许海友负担。
审判员 孙方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林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