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284号
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桂波,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李峰超,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
法定代表人:冯少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以被告已支付所诉货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连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