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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709号

吴蕾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吴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709号罪犯吴蕾,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赃款80000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吴蕾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郑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赃款80000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宣判后,2013年8月9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吴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蕾于2012年9月21日7时许,在被害人燕某某家中趁燕某某熟睡之际,用一张作废的银行卡将燕某某挎包里的银行卡调换后盗走,于当日将卡内的8万元取走。罪犯吴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吴蕾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陈巧明及服刑人员王玉坤、杨鑫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郭 艳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