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9执10号

张国勤与王成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勤,王成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1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勤,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庄乡王寨村16组。身份证号码:412931195604092116。被执行人王成彦,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庄乡杨阁村3组。身份证号码:41132819861002213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勤与被执行人王成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波& # xB;

审判员 张孝伟

审判员 单   明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三日

书记员 罗   亚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