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恒源建筑防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郭天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海,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美娜,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代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恒源建筑防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军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帅
代理
审判员 迟永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