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0层、21层、22层,组织机构代码:63494635-9。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被执行人胡继宏,男,1966年8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燮姣,女,1968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继宏、张燮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继宏、张燮姣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9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宛敏强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丁适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