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2622号-2
原告:南京嘉天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37758-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西108号商铺A1幢03室。
法定代表人:臧艳。
委托代理人:李捷穹、胡启飞,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盟汽车修理厂,组织机构代码83549281-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东井村25号。投资人:周文忠。
委托代理人:卢苏南,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嘉天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三盟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经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嘉天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嘉天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三盟汽车修理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后收取1361元、保全费1126元,合计2487元,由原告南京嘉天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