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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执恢8号

哈尔滨市上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健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锐,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健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锐申请执行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土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新

审 判 员  邹向前

代理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