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锐申请执行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土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新
审 判 员 邹向前
代理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