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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149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新大地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武守江,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侯盘龙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新大地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守江,男。被执行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诗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侯盘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庆彬,该村村委会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新大地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守江、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侯盘龙村民委员会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将案件款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