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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9号

王民安与青岛昌鑫华利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民安,青岛昌鑫华利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王民安,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青岛昌鑫华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晓峰,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民安与被执行人青岛昌鑫华利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胶民初字第5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来的案款416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民安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53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