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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民初399号

陈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399号原告陈某。被告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向仲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滕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