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399号原告陈某。被告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向仲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滕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