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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1387号

原告王泽忠诉被告达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泽忠,达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387号原告王泽忠,男,生于1957年8月18日,汉族,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刘跃忠,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达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平。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忠诉被告达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忠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泽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泽忠负担。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玉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