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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611号

李勇与李建平、付怀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建平,李勇,付怀巧,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平。委托代理人乔鸿兵,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原审被告付怀巧。原审被告王磊。

上诉人李建平因与被上诉人李勇,原审被告付怀巧、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建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建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洲

代理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