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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李联华与被执行人中光照明(厦门)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联华,中光照明(厦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李联华。被执行人中光照明(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联华与被执行人中光照明(厦门)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厦翔劳仲案(2016)20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光照明(厦门)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联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中光照明(厦门)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8159元及利息、执行费17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阿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