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韩书堂,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姜日升,男,住瓦房店市炮台镇。被执行人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执行事务合伙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姜日升)被执行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姜日升,总经理。申请人韩书堂与被执行人姜日升、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6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军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帅
代理
审判员 迟永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