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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2227号

周梅与朱爱军、殷苏滨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梅,朱爱军,殷苏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梅,女,1961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爱军,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审被告殷苏滨,男,1959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上诉人周梅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2077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