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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3014-1号

张立景诉董英伟、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立景,董英伟,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014-1号原告张立景。被告董英伟。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59号山东金融超市1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景诉被告董英伟、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董英伟驾驶的鲁V9****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董英伟驾驶的鲁V9****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