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037号
原告:王超。
被告:陈金荣。
被告:XXX。
原告王超为与被告陈金荣、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超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王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赛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