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刑初880号沈建香,女,汉族,1977年12月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沈建香的刑事自诉状以“居海章”为被告人,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涉嫌侵占罪的刑事责任;2、责令被告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待估价后确定金额)。”经审查,
本院认为,沈建香提供的证据不足,自诉人需进一步补充相关直接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请求,但自诉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沈建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钱金兴
审判员 梅建钢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