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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刑初880号

880沈建香自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刑初880号沈建香,女,汉族,1977年12月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沈建香的刑事自诉状以“居海章”为被告人,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涉嫌侵占罪的刑事责任;2、责令被告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待估价后确定金额)。”经审查,

本院认为,沈建香提供的证据不足,自诉人需进一步补充相关直接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请求,但自诉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沈建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钱金兴

审判员  梅建钢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