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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7执字第749号

郎海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郎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7执字第749号移送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郎海林。被执行人郎海林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郎海林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郎海林名下财产4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军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