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7执字第749号移送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郎海林。被执行人郎海林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郎海林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郎海林名下财产4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军霞 搜索“”
郎海林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7执字第749号移送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郎海林。被执行人郎海林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郎海林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郎海林名下财产4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军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