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全生。被执行人赵百芩。被执行人赵百军。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全生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1760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176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春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