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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385号

杨跃中与钱根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跃中,钱根良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杨跃中。

被执行人:钱根良。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杨跃中与被执行人钱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3064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钱根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630645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杨跃中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钱根良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38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跃中发现被执行人钱根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钟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