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668-2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根,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绍兴中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385917-8。法定代表人夏崇金,董事长。孙海根依据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仲字第12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浙绍执民字第668-1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了绍兴中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座落于滨海工业区镜海大道与汇商路交叉口,中泰华府6号楼1402室,建筑面积约为117.17平方米的房产,并委托了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并已作出诸正和房(估)字2016第G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绍兴中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座落于滨海工业区镜海大道与汇商路交叉口,中泰华府6号楼1402室,建筑面积约为117.17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立刚
代理
审判员 毛巨波
代理
审判员 俞金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