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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391号

邢路成与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路成,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391号原告邢路成,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海涛,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方方,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慧丽。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路成诉被告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路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邢路成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郭闽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