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604号罪犯樊庆伟,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庆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12月25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一次,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樊庆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樊庆伟于2007年7月16日22时许,伙同他人在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饮酒后欲滋事,二人在行进过程中碰见被害人及其同事,拿起随手携带的空啤酒瓶向牛某某头部猛击,牛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7年7月19日下午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樊庆伟委托家人向本院交来20000元;2007年7月16日至7月21日,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安阳市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实施作案三起,抢得现金和手机的等财物。被告人樊庆伟系主犯。罪犯樊庆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樊庆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樊庆伟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庆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韩咏梅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