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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189号

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5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12号法定代表人房春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新街镇马鞍山村。法定代表人周正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胡晓波

审判员  张文革

审判员  向 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