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229号原告蒙山县陈塘镇陈塘中心小学,住所地广西蒙山县陈塘镇陈塘街**号。代表人陆天旺,常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梁祺华,蒙山县陈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庆芳,农民。被告覃庆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山县陈塘镇陈塘中心小学与被告覃庆芳、覃庆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山县陈塘镇陈塘中心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蒙山县陈塘镇陈塘中心小学负担
审判员 覃阴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永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