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979号原告蔺运生,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原告居仁彩,女,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田福建,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许敬,女,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张建蕾,女,1981年3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蔺运生、居仁彩诉被告许敬、田福建、张建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田福建与许敬共有位于郯城县花园乡驻地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郯村镇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租赁、抵押典当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