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3265-2,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陈开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小云,男,汉族,1963年6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小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8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7.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小云于2016年11月21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511880元并承担执行费,2016年5月18日已通过扣划偿还本金95800元,还需支付本息41608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8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本金276200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睿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宏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