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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925号

刘某诉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925号原告刘某,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洪某,男,住中国台湾高雄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刘某与被告洪某于2006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洪某于2007年离开原告刘某,至今杳无音信。现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洪某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刘某负担。被告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庭审中,原告刘某举证如下:证据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加盖黑龙江省民政厅婚姻登记专用章),证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洪某于2006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2015)萨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刘某曾于2015年起诉要求与被告洪某离婚,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15年4月23日作出(2015)萨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洪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原告刘某的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洪某于2006年11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6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现原告刘某以双方感情不和、2007年以来一直分居,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双方感情仍未缓和、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洪某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在本院起诉离婚半年后又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坚持要求与被告洪某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昌国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