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辛昊轩,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理人崔岩(系申请执行人母亲),女,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辛明锋,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辛昊轩与被执行人辛明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沙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公积金账户,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恢2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军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帅
代理
审判员 迟永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