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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811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珠海支行与宋大奎、宋大全、王增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珠海支行,宋大奎,宋大全,王增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8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珠海支行。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邵醴,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宋大奎,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宋大全,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王增加,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珠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大奎、宋大全、王增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南商初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969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案件款已全部结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千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