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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特336号

何成昌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当事人
何成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336号

申请人:何成昌,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苏文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何成昌因本院公告拍卖“港泰1”轮,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137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何成昌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何成昌提供的本院(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15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何成昌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43113元、案件受理费88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

二、对申请人何成昌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43113元对“港泰1”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

审判员  朱忠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