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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154号

练玩浩与邵福茹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练玩浩,邵福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练玩浩,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邵福茹,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练玩浩与邵福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邵福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盟货款3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练玩浩,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练玩浩与被执行人邵福茹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邵福茹欠申请执行人练玩浩借款33000元,从2016年6月份起每月20号前偿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821执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邦超 更多数据: